2017年煤炭去产能任务确定 退出1.5亿产能
2017年05月15日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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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针对煤炭去产能实施方案进行重点梳理。
二、进一步明确产能退出标准
(一)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
(二)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
(三)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
按照国发〔2016〕7 号文件规定,产能小于 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 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纳入 2017 年去产能范围。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煤矿。
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冀辽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不含 15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矿可根据替代资源接续情况有序纳入去产能范围。
(五)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生产高硫(含硫高于 3%)、高灰(灰分高于 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方面。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 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
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国发〔2016〕7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煤矿。
一、2017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
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能退早退,2017年退出煤炭产能 1.5亿吨以上,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职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推动企业债务和资产处置,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二、进一步明确产能退出标准
(一)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
(二)加快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
(三)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风险大的煤矿。
按照国发〔2016〕7 号文件规定,产能小于 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 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纳入 2017 年去产能范围。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煤矿。
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冀辽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不含 15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矿可根据替代资源接续情况有序纳入去产能范围。
(五)引导有序退出的煤矿。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生产高硫(含硫高于 3%)、高灰(灰分高于 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方面。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 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
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国发〔2016〕7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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