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 实习分区管理
2017年04月28日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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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明确提出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防治水害。重点是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的资源整合矿井和单独保留矿井。
山西省政府要求对老空水害普查,并对老空水进行探放,老空水探放工作结束后,应下达允许或者停止掘进通知单。矿井在未探明老空区的情况下不得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提交的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中必须包含老空水害的分析评估,并制定水害防治方案、设计及安全措施。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1、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
2、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
3、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确需变动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批。
4、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保安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1、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
2、相邻矿井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足安全隔离煤(岩)柱。
3、隔离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在矿井设计中明确规定;确需变动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批。
4、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开采破坏保安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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