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出台制度!这类煤矿要注意了!

2019年06月11日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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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出台了《关于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强调,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整改销号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督办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的规定组织验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恢复生产。此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销号工作的信息管理。
《通知》强调,在接到隐患治理单位提交的整改销号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督办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的规定组织验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恢复生产。此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并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销号工作的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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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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